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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切实解决全省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辽宁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其他困难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辽宁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二、补贴标准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两项补贴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四、审定程序

      在残疾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进行逐级审核。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五、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省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制度落实。各地区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既要明确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等基本信息,又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省监察厅牵头负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各地区要积极探索解决贯彻落实本意见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期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设,接受省政府的专项督查。各地区出台的政策文件及重要工作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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