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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經國家批准的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專用證件,其效用主要體現在:
(1)證明殘疾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憑證;
(2)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及扶助規定,維護合法權益的依據;
(3)制定工作計劃,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規定:"凡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等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身有殘疾尚未達到規定標准者,不能發給殘疾人證。
地方殘聯如何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
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是各級殘聯的職責,是殘聯管理職能的重要體現,是殘聯的經常性工作。各級殘聯要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作了明確規定:
(1)殘疾人證由省級殘聯統一編號,縣級殘聯負責核發和管理。
(2)以《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認定發證。對于明顯殘疾,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認定發證;縣級殘聯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請縣及縣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檢查後認定核發。
(3)嚴格按殘疾類別、等級和殘疾人證各欄具體要求填寫殘疾人證,並登記造冊,建檔立卡。
(4)殘疾人康複脫殘、死亡要及時收回殘疾人證;殘疾人證遺失要及時注銷並補辦新證。
(5)規範殘疾人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杜絕向非殘疾人發證。
制發殘疾人證不得向殘疾人收費
由于我國殘疾人生活水平低且短期內難以改善,國家指定制發殘疾人證不向殘疾人收費。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批准收取殘疾人證工本費的通知》(財綜字[1997]131號)中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及以下各級殘聯向殘疾人發放殘疾人證時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費。"
財政部《關于制發殘疾人證經費負擔問題的通知》(財社字[1997]164號)進一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向中殘聯領取殘疾人證繳納的工本費(每證055元)由省級財政負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以及以下各級殘聯向殘疾人核發殘疾人證時,一律不得收取費用。各地殘聯在核發殘疾人證過程中發生的證件運輸、保管及登記、申領等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在每年核定殘聯事業費時統籌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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